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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打刺死暴徒 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无故被打刺死暴徒  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无故遭人殴打,情急之下抓起地上的玻璃条把侵害人人刺伤致死,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2013年7月12日,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谭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告无罪。
  2012年9月9日19时许,在桂平市一商贸城内,植某航为发泄与妻子争吵的怒气,将谭某妻子在商贸城内经营的美甲店的广告灯箱踢烂。谭某闻讯出来询问并要求植某航赔偿。在此过程中,植某航再踢了一下广告灯箱,一旁的植某踢了一脚谭某的腹部,谭某即拿起拖把欲抵抗,植某航、植某等人就抢去拖把并对其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谭某被推倒俯卧在旁边一家理财公司门前,停放在一旁的摩托车亦被推倒压在其左腿上,理财公司的玻璃门被撞碎,但植某航、植某等人仍继续殴打谭某的背部。谭某情急之下从地上抓起一块玻璃向后划去,划伤植某颈部、植某航鼻梁、左上臂。植某被划伤后倒在地上,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植某死于外伤性(左颈动脉完全横断)失血性休克;植某航、谭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在本人人身受到威胁时采取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致人死亡,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桂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在与植某航理论赔偿广告灯箱事宜时,遭受与赔偿无关的死者植某脚踢,并继续遭受死者植某及植某航等人的殴打,死者植某等人主观、行为上明显对被告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被告人被打倒面朝地背朝天俯卧在地,其左腿也被一辆被推倒的摩托车压住。在此情况下,植某等人没有放弃对谭某的殴打,仍然俯身弯腰殴打其背部并致轻微伤,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谭某由于激愤、慌张、恐惧的心理作用,对于所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的危险程度一时难以分辨,在没有办法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行为的情况下,为避免继续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防卫本能,随手抓起地上的碎玻璃条朝背后乱划,导致植某被划伤左颈动脉并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植某死亡的损害事实,但其防卫行为在当时相对于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后果而言,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桂平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谭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