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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释义

                                                强迫卖淫罪释义

()概念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构成
行为 强迫卖淫罪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这里的暴力,是指人身强制方法;胁迫,是指精神强制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以灌醉、麻醉等方法。
客体 强迫他人卖淫的客体是他人。这里的他人,包括女性和男性。
主观方面 强迫卖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强迫卖淫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的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款规定,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强迫卖淫罪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强迫卖淫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特别严重的情形,而不能超出上述四种情形再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