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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构成
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这里的强制猥亵妇女,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抠摸、搂抱、鸡奸、手淫等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妇女。强制侮辱妇女,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手段,侮辱妇女。
客体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妇女,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
主观方面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聚众或者在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聚众猥亵、侮辱妇女,是指聚集众人对妇女进行强制猥亵、侮辱。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在车站、码头、剧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当着众人的面对妇女进行强制猥亵、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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