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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追贼致人死 投案自首获轻判

                      帮忙追贼致人死  投案自首获轻判

     小偷可恨人人想打,但是处置不当就触法。428,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别人追小偷却意外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3718下午3时许,家住武平乡的全某与另一个男子在武平乡供销社化肥仓库各盗得一辆自行车后逃跑,被代车主保管的黄某发现。此时,被告人廖某和张某(已判刑)同骑一辆摩托车到该处买化肥,黄某便将自行车被盗走的情况相告。廖某立即驾驶摩托车驮上张某和黄某前往追赶。追上后,张某迅速跳下摩托车,命令全某及同伙留下自行车。两人丢下自行车便跑,张某捡起路边的石块砸,砸中全某肩膀,之后廖某和张某用石块将全某击倒在地,又轮番用石头朝其的头部、背部、腰部、胸部等处猛砸。张某让廖某回派出所报案,当廖某离开不远时,全某趁张某不注意,捡起石块砸中张某前额。张某即喊廖某回来帮忙,两人捡起现场石块朝准备逃跑的全某身上猛砸致其不能动弹。
      武平派出所闻讯后赶到现场,将受伤倒在地上的全某送到武平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全某系头面部多处钝器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820,被告人廖某主动到靖西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害人全某先是偷窃自行车,后在张某、廖某停止对其击打后又自己拣石块击打张某,招致张、廖二人的又一轮击打以致死亡,具有较大过错。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廖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