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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吞牛奶 职务侵占获刑

                                        员工私吞牛奶  职务侵占获刑

     超市员工陶某某填写收货单后不入库,伙同牛奶公司员工张某某、李某某共同侵占牛奶价值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三人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陶某某在担任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某购物中心员工期间,利用负责货物验收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某、李某某于20103月至5月,将北京蒙牛宏达有限公司供货的蒙牛牌牛奶,经鉴定价值50172元,填写收货单后不入库,将货物私自卖出,所得货款据为己有。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据悉,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之家属已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50 172元在案。
      法院认为,陶某某身为公司员工,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数额较大,三人之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自愿认罪,且三人之家属共同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三人所犯罪行均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判决陶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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