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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

 
()概念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
行为 走私废物罪的行为是非法将境外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根据刑法第339条第3(《刑法修正案()》第5)的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也构成走私废物罪。
客体 走私废物罪的客体是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这里的固体废物,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是指以液态和气态形式存在的废物。
罪过 走私废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废物而走私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要素
走私废物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在《刑法修正案()》颁布后,尚未作司法解释。
()处罚
根据刑法第155条第2(《刑法修正案()》第2)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走私废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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