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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概念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主体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政府所属的工商、税务、海关、质量监督、卫生检疫、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机关。
    客观方面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应当上缴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客体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客体是罚没财物。这里的罚没财物,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追缴、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以及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没收和处罚收缴的财物、罚款。
   主观方面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罚没财物而予以私分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要素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私分罚没财物罪而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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