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文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主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关于本罪行为形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行为方式是持有,因此本罪是持有型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因此本罪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来源不明财产的说明义务。我认为,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本罪的行为形式理解为持有较为妥当。在本罪的客观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并且差额巨大,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是本罪构成的另一个条件。如果本人能够说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构成本罪。只有在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的情况下,才能表明其所拥有的财产系非法所得,因而构成犯罪。这里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无法说明;(3)行为人说明了财产来源,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说明了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这里的合法收入包括法定收入、兼职收入以及各种灰色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以及期权等其他收入。
    主观方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本人占有的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财产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予以占有,并且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要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量要素是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与合法收入的财产之间差额巨大,这里的差额巨大,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三十万元以上。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时,可将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以往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已认定的犯罪所得(例如贪污、受贿数额)、合法收入及非法所得,剩余的就是来源不明的财产。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收缴。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