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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适用缓刑

 

累犯不适用缓刑
 
一、《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由于累犯主观恶性大,对社会的危害也很大,具有恶习难改或屡教不改的特点,如果不关押,将其放在社会上会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不得对累犯适用缓刑。
 
二、累犯的概念及认定
 
﹙一﹚一般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累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3.前罪和后罪的间隔时间为五年以内。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适用本款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主刑执行完毕。
 
 
﹙二﹚特别累犯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构成,即不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别累犯。